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8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时至2016年11月15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数为50,2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6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3,5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3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50,2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85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2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20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刘小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