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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9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15:00时至2017年6月29日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9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50,7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6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4,0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50,7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通过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杨汉杰先生、高冠江先生、李晓枫先生、罗炜先生共7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中高冠江先生、李晓枫先生、罗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

1.1 非独立董事选举

1.1.1 选举李福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3,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李福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 选举康路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0,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康路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3 选举张燕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0,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张燕生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4 选举杨汉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0,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杨汉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独立董事选举

1.2.1 选举高冠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0,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高冠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2 选举李晓枫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2,25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李晓枫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3 选举罗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50,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罗炜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选举邹琳女士、唐若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选举邹琳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46,5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邹琳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2 选举唐若梅女士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55,001,100股同意。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4,051,100股同意。

唐若梅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刘小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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