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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8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7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康路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共7人: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杨汉杰先生、高冠江先生、李晓枫先生、罗炜先生,其中高冠江先生、李晓枫先生、罗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高冠江先生、汤金资女士、罗炜先生对本事项经过独立的审慎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同意公司换届选举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3日





附件: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福华,男,1957年4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3月-1992年7月,在中国银行总行科技部工作;1992年8月-2002年12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年1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福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9%,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李福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福华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康路,男,1957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1983年3月-1992年7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电脑部、澳门分行电脑部、总行科技部工作;1992年8月-2002年12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4年9月-2011年12月,任北京迅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1998年1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康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4%,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康路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康路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张燕生,男,1958年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3月-1992年7月,任职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1992年8月-2002年12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年1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燕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张燕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燕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杨汉杰,男,1974年9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8月至1999年11月,历任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销售代表、经销商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1999年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贸易软件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二部总经理、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汉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除此之外,杨汉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汉杰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高冠江,男,1952年8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8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先后任研究员、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在中国建设银行,任委托代理部副总经理;1999年4月至2014年2月,先后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014年12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高冠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高冠江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冠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李晓枫,男,1956年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系统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1989年1月-1997年6月在联想集团,先后担任工程师、经理、部门总经理;1997年7月至2003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先后担任副主任、主任;2003年11月至2011年11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任职副司长、巡视员;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任职主任;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在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担任董事,在金融信息化研究所担任所长;2016年5月退休。

    截至本公告日,李晓枫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李晓枫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晓枫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罗炜,男,1975年4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美国匹兹堡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任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2005年8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系助理教授、副教授;2015年7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罗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罗炜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罗炜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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